1945-1947年,日本帝国最后两年都在做些什么?

在看抗战片的时候,我们通常都会看到一些日本兵神情激昂地喊着“大日本帝国…”,通常来讲我们会觉得挺可笑的,毕竟日本比中国小这么多,竟然也该在国名前冠以“大”字,但事实上,这个“大日本帝国”属于日本当时的正式国号。
虽然“大日本帝国”在法律使用上最早出现于1889年公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而成为日本官方文件上的通用国号更是要在1936年后,在这之前,“日本”、“日本国”、“大日本”、“日本帝国”、“大日本帝国”等名称都曾被日本政府使用过。
不过,现在通常是以1868年明治维新成功、江户时代结束后来作为“大日本帝国”时间段的起点。
那么,这个国号是什么时候结束的呢?大家可能呢会猜是1945年,1945年日本战败了嘛,麦克阿瑟也成了日本的太上皇了嘛,那什么“大日本帝国”自然会直接降到“日本国”嘛,但事实上如果“掉书袋”一点,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二战后“大日本帝国”这么嚣张的国号还是存在了一段时间的,要到1947年5月3日,这是以什么为标志呢?是以《日本国宪法》颁布施行以取代《大日本帝国宪法》为标志,从此之后,官方文件也改用“日本国”国号,“大日本帝国”一词走入历史。
那么,1945年9月到1947年5月3日,“大日本帝国”最后的两年时间是什么样的?
首先这个时候虽然名号没改,但日本早就威风扫地了,不过呢我们仍然不能说“大日本帝国”的国号就灭亡了,这当然不是实际问题,而是一个程序问题,因为现代国家国体之间的传承也是有一个规则的,就以宪法来说,之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当然要改,麦克阿萨可是盯着的呢,但即便要改,也是根据之前的《大日本帝国宪法》73条的宪法修改程序来修改的,新法律还没有彻底生效之前,旧法律是没灭的。
不过新法律已经出台了,那旧法律就失效了,新的《日本国宪法》中有这么一条:在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前提下成立的法令,作为与新宪法相违背的内容,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时失效(第98条1项)。
大家知道,日本皇室非常特殊,理论上属于“万世一系”的,也就是国家元首从古至今都是一脉相当,所以日本与东亚其它地区的时代划分方式不一样,其它国家都是“某某朝代”,比如中国唐宋元明清,朝鲜半岛的高丽、朝鲜,越南的陈朝、李朝、胡朝等;日本只能划分为“某某时代”,比如“江户时期”,“飞鸟时期”等,而日本帝国最后的两年,是属于整个日本历史上唯一一次被外国完全占领的时代——“盟国占领时期”
这一时期,日本国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是驻日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GHQ/SCAP),日本人又习称为“总司令部”,对日本政府有绝对的指导权,当然,理论上日本政府仍然正常运作,但日本政府事实上已经成为服从美国、配合美国的公务员系统。毕竟美国在日本可是驻扎了46万大军,日本历史上从未有哪个时期国内有这么多外国人。
这种统治方式是重光葵建议的,他主张“以透过身为国民的崇拜对象的天皇来统治较为容易”,以利用既有的日本政府机构实施间接统治,从政治角度看,重光葵是一个合格的政治家,其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国家的利益。
这一时期,盟国对日本的处理第一件事某过于解除武装,日本本土336万日军、海外375日军武装被全部解除,所有军事法令全部废除,军工厂、军事研究生所全部停止运作,当然部分日军先进的武器与技术资料(如飞机、火箭、潜艇等)则被美国与英国以研究为由接手;当然,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制裁战犯。
此外,在经济上,日本军国主义经济基础的日本财阀被勒令解体;教育文化上,军国主义教育自然被严格禁止、此外国家神道被废除;政治上修改了宪法,并表示“公职追放”,即被认定有军国主义思想者不允许担任公职。
“军政府占领时期”持续时间不止2年,一直到1951年9月8日,日本与同盟国签署《旧金山和约》,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同盟国才正式结束针对日本的军事占领,日本恢复原有的国家权力及主权独立地位。日本政府在2013年,正式订定约生效的4月28日为“主权恢复日”。
《旧金山和约》明确规定了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地之主权。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岛屿交付联合国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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