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张女士,92年买了一套144平的房子,付的全款30万,后来房子一直没住。如今张女士,突然想起来这套房子,想要来看看房子。结果,房子已经有人在住了。现住户声称,房子是正常购买的,购房资料很齐全,并不是非法入住。
一个房子,两个人都声称是业主,而物业表示,谁有房产证,谁就是业务。尴尬的是,两个人都没有房产证。问题来了,这个房子,谁会有权主张所有权呢?
对一房二卖的情况,《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在原买房者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现住户是善意取得的,并且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那么原买房者无权要回房子。
买房的时候,在签订合同之后,一定要办理登记,这样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一房二卖,也能收回房子。
28年前买的房被遗忘,如今被别人住了,谁有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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