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八个不准(公司内部怎么管理用车)

公务用车六个不得八个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二)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三)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五)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六)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七)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八)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该如何管理公司车辆?

  公司车辆管理的办法  为合理使用汽车,提高汽车使用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  1、公司员工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到外地出差或开会,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2、公司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3、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二、非因公用车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包括离、退休人员),一律按规定收费。  三、用车手续  1、凡可预见的公务用车,请在公务前一天与综合部预约,以便安排。  2、职工非因公用车(因伤病除外),提前二天预约,由综合部酌情安排。  四、费用结算  1、用车费用的结算采取用车人签单,按月按部门分摊的方式进行结算。  2、用车人在每次用车前应要求司机将小表复零,用车后对里程数、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进行核实,并在《单车行车台帐》上签字确认。所有费用一律由司机先行垫付,至下月初至财务部统一结算。  3、当二个或二个以上部门合用一辆车时,司机需在用车结束前按单程、双程及人头数进行费用分摊,并分别由用车人签字认可。  4、各部门用车费用需由司机在下月初汇总后交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结帐。  5、各部门的用车费用一律纳入部门成本。  6、对非因公用车,除规定免费使用的情况,一律采取用车人签单,在用车人下月工资扣除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但司机需在《单车行车台帐》上注明“私用”。  7、用车结算价以《单车结算价目表》为准。  公司车辆管理规则  1.机动车辆由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的,应由经理办公室批准。  2.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3.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输。  4.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5.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6.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解决。  7.公车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用车,使用者按正常用车费用的5倍缴纳车费,另外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  9.车辆每年应彻底大修保养一次。车辆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统质量鉴定,应由资深车辆技术人员和驾驶员对车辆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应请承修方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接受。新车和大修后的车辆有一段磨合期,驾驶员必须注意控制车速及其它养护工作。  10.车辆使用规定:  公司车辆一般不外借。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用于单程30KM以内的短程外出(办理5000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携带公司机要文件物品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远程外出(单程30KM以上)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保证效率、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为原则,首选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在公交线路确实不畅,且时间确实紧急的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含)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公司车辆,并在使用后由驾驶员立即填写《出车登记表》。  因项目原因而使用公司车辆的,按1元/KM计算项目成本,由驾驶员、项目主管、批准领导分别签字后报财务核算,从项目组包干车费中扣减。  《出车登记表》由驾驶员负责统计、保管,财务部负责监督、核算,必须如实记录,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谁有 军委《军队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 【2011】17号文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湘纪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须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县处级单位配备公务用小汽车按在职在编处级干部每2—3人配一台,机关干职工每30人配一台的编制标准配备。各单位车辆编制根据单位机构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后另行发文。市直副处级机构和独立的科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但要严格控制编制数量。县直部门和乡镇配备公务用车,由区县(市)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第三条 严格购置标准。地厅级党政机关购置标准按湘纪发[2007]19号文件执行。县处级党政机关一般配备价格20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乡科级党政机关一般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的轿车。在公务用车定编范围内,确因工作需要购置越野车的,县处级党政机关一般按价格40万元以内的标准配备;乡科级党政机关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越野车的,一般按价格35万元以内的标准配备。县处级党政机关确需配备商务车、旅行车的,一般按价格30万元以内的标准配备。符合配车条件的省垂直管理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的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省定标准执行,由市审批的执行市定标准。车辆如属超编配备,则在车辆编制自然消化前一律不得新审批车辆。非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他单位下达公务用车指标以及有偿或无偿调剂公务用车。第四条 公务用车配备须使用国产汽车。除因特种业务工作需要经批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行高于原车配置设计的装修或改装,装修费用限定在车辆购置价的3%以内。第五条 配备公务用车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制度。市直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按以下程序报批:先由主管部门(单位)向同级控购办提出购车申请,领取表格,如实填报,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报市国资委审核,报分管的市级领导同意后,再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审核,市控购办核定。区县(市)配备公务用车按以下程序报批:先经同级财政控购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审核后,报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审核,再报市控购办核定。政府采购中心凭上述资料购车,市公安交警部门凭上述资料办理证照手续。因特殊公务,国家有规定的党政机关,市、区县(市)接待单位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确需配备超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标准的公务用车,以及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配备的特殊公务用车,由市纪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后,报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审批,并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的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或事业单位成立的临时项目公司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按照“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按上述程序办理。临时机构撤销后,市直单位所购车辆交市国资委处理,区县(市)所购车辆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公务用车。未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报批手续不全或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采购擅自购车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第六条 按程序经批准配备的特殊公务用车以及越野车,由本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个人的相对固定用车。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开支。实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定点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八条 严格车辆更换。党政机关公……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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