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1、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又称假冒或欺骗性交易行为。

行为种类(混淆对象):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此处不要求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傍名人,蹭流量的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商业贿赂行为

贿赂的对象: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这里不一定是单位或机构,贿赂单位或机构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构成商业贿赂的标准:除支付方和接收方都要如实入账以外,其他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一方未入账,入错账情形均构成商业贿赂)。

员工的贿赂行为推定为经营者的行为,除非经营者能够举证反例,这里举证责任倒置。

3、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络水军,组织者可能构成非法 经营罪)。

注意:极限性用语不可以使用,如:“首个”、“最”、“第一”等。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求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性),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再要求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产销策略、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尚未公布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等。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直接非法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 前项 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情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应知情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累计不算、多次抽奖不算)。

6、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必须是经营者,新闻媒体、自己编造 等不算);

行为方式: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和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不能说只要没有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就不构成诋毁商誉,还包括编造、传播误导性事实);

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诋毁行为指向的对象:不要求指名道姓,与特定主体相联系即可。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表现为三种: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例如:百度诉搜狗“强制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例如:360和金山)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例如:淘宝和微信的不兼容,没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几种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几种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何界定

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四个关键点 一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或者其他贸易经营者;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市场贸易的一般准则或者商业道德;三是不正当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利,并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在贸易中,具备了这四个关键点,就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一)、虚假行为

1、虚假标识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2、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三)不当交易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

2、亏本销售行为。如欺骗性价格、歧视性价格、协议控制价格等,倾销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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