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七种)

请问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的基本概念。

1.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方式出具的行政行为,一般包括命令、决定、通知、公告、指示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要式行政行为需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制定行政行为,包括听证、征询、审查等程序。

– 要式行政行为需要履行一定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使用规定的形式,例如制定决定时必须签署、盖章、公布等。

– 要式行政行为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行政机关对被调查、处罚、奖励、补偿、批准等情况做出要式行政行为时需要具体阐明其内容。

2.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程序外做出的行政行为,一般包括口头警告、谈话、诫勉、建议等。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征询、审查等程序。

– 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 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般比较模糊:行政机关对被调查、处罚、奖励、补偿、批准等情况做出非要式行政行为时,内容较为泛泛,避免过于具体而引起争议。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哪些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有哪些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有: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有独立被申请人,书上说“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他的上作部门是独立被申

  • 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有独立被申请人,书上说“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他的上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
  • 行政复议案件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具体的个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业务部门,是行政复议的申请机关。  独立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将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吗?

  • 如果是,行政诉讼法说的,如果原告不愿意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是怎么回事?
  • 对,必须一起告。

法律问题,有这么一句话: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原则上只有向后的效力

  •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原则上只有向后的效力,但实体发要求:具体的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行政行为成立之日,问:这两句不是矛盾里面?而且,如果无效的行政行为在撤销前,给予特定对象以不合法的巨大的实物利益,也不必收回吗?
  •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原则上只有向后的效力,是一个原则;实体法是有例外的。具体怎么办,看行政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是什么利益,去具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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