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请新规(四川)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住房用地面积要求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与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
宅基地申请步骤
对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与建房申请以及审查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与明确指示
01
给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要求为主)
首先到村委会领取《农村宅基地用地与建房申请书》、《农村宅基地用地与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运用承诺书》。
按标准如实填写自家基本情况,原有宅基地情况、申请建房理由、要在哪里里建房、要建多大面积等信息,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明,原始建筑照片、视频、以及修建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02
村里张榜公示并上报乡政府
提交申请后,村民代表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并审核同意后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公开期内有异议,给户主反馈情况消除矛盾,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再上报镇乡(街道)政府,包括: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征求意见材料、村(组)会议记录、村(组)张榜公示材料。
03
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正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若初审不合格告诉户主不受理原因,初审合格国土资源所受理用地申请。
04
乡政府审核无误后进行审批
审核无误后,国土资源所受理用地申请,经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国土分局审核。审核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审核原房屋权属依据,审核户籍人口资料,审核异地新建需提供原房处理意见,及其他。
审核后交耕保科复核,局领导审核。
05
乡镇政府审核无误后报县政府审批
根据联审结果,县政府批准后发放批文,国土分局颁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06
县政府部门备案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07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乡镇政府接到申请人定桩放线申请后,组织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督管理等事务机构人员进行定桩放线,指南申请人张贴或悬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公示牌》。
08
住宅完工后验收办证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标准运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与规划标准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与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最后,通过验收的农户可给县级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农户宅基地运用权与房屋全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