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如何备考?
备考事业单位要做好两点:
1.设定好学习目标。
事业单位备考不是一个长久性的动作,想要上岸的人就要花一定的时间去进行学习,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很多人在学习的时候进不到状态,就会对后面的学习进度以及整体的学习效果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避免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坏习惯,在备考期间保持自律、有方向的学习和努力,没有什么比制定学习计划更合适的了。
大家可以先给自己定一个小目标,先制定一份大致的计划再说,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对每天学习的内容进行一详细的安排。你会发现,整个备考过程不仅会轻松高效很多,而且也能对自己一天所学的知识进行了解,加快学习的进程,从而提升事业单位整体学习进度。
2.了解笔试科目考察内容。
事业单位常见的考试形式有联考、统考和单独考试,事业单位联考一般会考综应和职测、各个地区的统考和单独考试的科目不大固定,但有很大的机率会考公基、综应、或者职测,具体考试什么内容就得需要看具体的公告。
延伸阅读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是采用分类改革的方式,以党管人才为根本原则,科学设岗为基础,会逐渐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不同、岗位性质不停,设置不同特点和类型的等会说。
江苏事业单位伙食补助费标准?
江苏省事业单位伙食补助标不是统一的,苏南补助标准高,苏北补助标准低,市直机关补助标准高,县区级别补助标准低。宿迁市宿城区事业单位伙食费补助标准是300元每月,一般是上班期间一天三顿饭的标准费用,宿城区机关食堂吃饭采用刷脸支付,主要还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旱、中、晚三歺。干净、卫生、就歺环境很好,只能是吃饱,好还是谈不上,特别是中午饭,能吃饱吧!
江苏省事业单位职称聘用规定?
江苏省事业单位职工职称实行评聘分开。事业单位职工职称聘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聘人已经取得相应职称资格,二是被聘人所在单位有相应的职称编制空缺。如果一个人已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但单位职称编制已经满员的,只能在有空岗的前提下才会有机会被聘用。
江苏省22年事业单位退休金加多少?
2022年江苏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资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27元。
二,工龄增资:15年以下每年1.4元,不足15年也按15年算,15~25年之间的部分每年2.2元,25年以上的部分每多一年,每年3.8元。
三,养老金挂靠部分,养老金乘以百分之一点二。
四,高龄增资:70~75周岁为20元,75~80周岁28元,80周岁以上36元。以上四项合计即为今年的增资总额。
江苏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标准?
没有标准。江苏省13个地级市情况不同,各个地方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是叫绩效考核奖,有的并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享受,如差额拨款单位执行的标准也不一样。
江苏省事业单位试用期多久?
2022年事业编试用期分两种情况,对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时间为半年,即6个月。对没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一年即12个月。
新录用人员要经过试用期考核,考核通过后,即可正式使用,如果没有通过考核,将会适当延长试用期直至考核合格。祝你工作顺利!
江苏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