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六个基本内容?
师德的六个主要内容:爱国守法、爱国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终身学习。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延伸阅读
2014年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敬业奉献。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对工作高度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启发学生创新精神。
五、为人师表。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平等对待学生家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六、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遵守教师培训制度,不断学习,与时俱进,自觉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
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
一、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倡导“爱国守法”就是要求教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第一,爱国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支撑。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各族人民道德品质的重要特征,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热爱自己的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第二,守法要求教师依法执教。守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所有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守法主体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教师职业的示范性,要求教师成为守法的楷模,对受教育者的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要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权利职责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二、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这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倡导“爱岗敬业”就是要求教师对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没有责任感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要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工作高度负责,要热爱自己所在的岗位,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倡导“关爱学生”就是要求教师有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的情感和爱心。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这是调节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因此,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书育人是教师最核心的职责与任务。教书是育人的主要手段,育人是教书的根本宗旨,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倡导“教书育人”就是要求教师以育人为根本任务。
所以,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倡导“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言传身教,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教师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教师,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教师自己要言传身教,以身立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
六、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倡导“终身学习”就是要求教师做终身学习的表率。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职业道德的八大基本原则?
教师职业道德八大原则是导向性原则、疏导原则、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想结合的原则、知行统一原则、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的原则、教育影响一致性与连贯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
教育者在进行教育时不仅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更要针对不同年龄段和不同个性的学生进行不同的教育,使学生得到更好的发展。
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包括哪些内容?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3.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2)职业道德素养。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它是教师道德结构中的主体部分,它在调节教师全部道德品质中起重要作用。(3)知识素养。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发展。因此,具有比较渊博合理的知识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4)能力素养。一定的能力素养是进行和完成某种工作所需具备的,教师的能力素养是进行教育活动,完成教育任务的重要保证。(5)身心素养。教师劳动是一种充满高度创造性的繁重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兼有一定强度的体力劳动,所以教师必须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做保证。健康良好的身心素质是教师职业素养建立的基础,其在教师的职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使教师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高昂振奋的精神和轻松愉快的心境,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教育质量。
教师职业道德是什么?
教师职业道德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热爱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热爱袓的领土、领空、领海,保卫祖国的安全,争取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把对祖国的忠诚,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终生的奉献精冲结合起来。守法,就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即全体公民依照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守法是爱国的基本要求,爱国首先体现在遵守国家法律上。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爱岗敬业是爱岗与敬业的总称。爱岗和敬业,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爱岗”是“敬业”的基石,“敬业”是“爱岗”的升华。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职业道德的基础。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敬业就是要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教书育人”是指教师关心爱护学生,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以自身的道德行为和魅力,言传身教,引导学生寻找自己生命的意义,实现人生应有的价值追求,塑造自身完美的人格。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即我们所常说的“活到老学到老”或者“学无止境”。在特殊的社会、教育和生活背景下,终身学习理念得以产生,它具有终身性、全民性、广泛性等热点。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提出后,各国普遍重视并积极实践。终身学习启示我们树立终身教育思想,使学生学会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养成主动的、不断探索的、自我更新的、学以致用的和优化知识的良好习惯。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是什么?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爱国守法总结为两层含义:一层是政治修养: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国共产党;另一层是遵纪守法,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通常第一层含义不会考到,但是第二层含义可能会考到,很多考生看到主观题中或多选题中给出的案例某教师打骂学生,体罚学生,能够想到该教师没能做到为人师表,关爱学生等,其实除此之外该教师还没有做到爱国守法,因为其可能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等等。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爱岗敬业总结为两层含义:基本内容认真做好教学的每项工作,认真负责;高层次是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关于爱岗敬业考察的概率和第一条爱国守法一样并不大,因为无论什么职业都应该遵循这两条规范。一旦考察,多为材料中某教师让学生互改作业,很多考生理解成新型教学方式,其实不然,诚然在评价方式上,学生可以互评,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作为教师应自己批改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除此之外,对学生不管不问都是没有做到爱岗敬业的表现。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关爱学生主要针对的是全体学生而不是一部分学生,对学生的关爱也主要是两个方面既关心学生的生活细节、情感积极的培养学生;另一方面是在出现问题是也不讽刺、挖苦体罚学生。
关于这点,凡是主观题出现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题目必定有所体现,为必答点。如出现客观题,通常记住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即可。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和道德核心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教书育人要求教师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教学工作,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学生能力,做到“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二是在教师教学过程中,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培养。
这里注意的点在于教书育人中的育人,育人从哪些反面可以体现呢?如材料中出现了某学生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善于交际,教师为其创造机会让其多参加社交活动,这里便体现出了育人,育人包括了对学生的品德教育,对学生除学习以外的其他方面进行辅导帮助,如交际能力,实践能力等,总之促进了学生全面发展的时候或题干中对学生进行了详细描述,说明了该教师后面的教育进行了因材施教,都应想到教书育人这一点。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其具体内涵包括:
对待同事——团结协作;
对待家长——平等尊重;
对待自己——为人师表;
对待物质——廉洁从教。
作为教师一定要以身作则,尤其面对外界物欲诱惑一定要坚守原则,不能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方面也是考试当中经常会考到的侧重点,具体表现为教师收受家长红包,要求学生购买指定参考书等等社会不良现象作为反例。
教师的基本道德?
爱岗敬业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也是教师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之间关系的准则。教师只有忠诚于自己的事业,把自己的心血和精力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才不辱自己所担当的神圣使命。
爱岗敬业: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忠于人民的教育,有抱负,勤奋奉献,愿意为人民服务,愿意为人民作出贡献。高度负责任的工作,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权利。不得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关心学生:尊重孩子的个性,关心每一个孩子,并且公平对待孩子。做个好老师,好学生的朋友。关心孩子的健康,保护孩子的安全,维护孩子的切身利益。不要讽刺,不要挖苦,不要歧视学生,不要体罚学生,不要伪装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根据教育规则,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从而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孩子的德智体全面发展。
为人师表:坚守自己的道德情操,知荣辱明廉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穿衣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学生,团结师生,尊重同事和家长。在作风方面,要廉洁奉公,坚决抵制有偿家教。
终身学习:倡导科学学习的精神,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从而提升自己的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在事业方面多以研究,勇于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于2008年九月一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实施。共计六条。新颁布的《规范》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扩展资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