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已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予以废止。2014年9月15日,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行〔2014〕90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14年1月1日
印发时间
2013年12月31日
出台背景
制度约束国家机关花钱
随着财政收入增速的放缓,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凸显。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一般性支出统一按5%比例压减,其中重点是压减了办公楼和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支出。
改革差旅费管理办法无疑是压缩差旅费支出的必经途径。此次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大方向是压缩差旅费相关支出。事实上,2013年以来,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与会议费、临时因公出国经费、培训费等一系列开支相关的管理新规,从制度上约束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花钱行为。
在总量压缩差旅费预算的基础上,有关差旅费标准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差旅费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一直以来,差旅费标准过低成为各界讨论的焦点话题。我国执行的仍是2007年制定的出差标准,以住宿费为例,副部级干部600元每人每天,司局级干部300元每人每天,处级及以下干部150元每人每天。
专家指出,符合时宜的差旅费实际上会减少差旅费的浪费。而过低的标准也成为各种差旅费管理乱象的原因之一,包括虚开发票、挪用其他经费以及上级向下级转嫁费用等违规违纪行为。[1]
正式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53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延伸阅读
财务制度中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差旅费制度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一般差旅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目前一般企业大多都是采取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三、实行和借调人员等差旅费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四、调动人员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旅费。
五、短途差旅费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1.根据财经制度规定,负责差旅费审核计算,掌握出差及进修人员归院情况,督促及时报账。
2.及时或按期办理托收工作,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进行结算,及时催收劳保病人欠费和旅行住院合同。
3.负责门诊收费收据的收发保管、领用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保持完整。
4.管理会计档案。
5.对各个岗位的记账凭证提出规范化要求,进一步整理装订,每月终了,要整理各个岗位的会计资料,集中保管,年终办理决算后,应将全年的会计资料收集齐全整理清楚,分类排列,以便查阅,需要归档的会计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6.负责医院门诊收费收据的收发保管、领用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保持完整。
7.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差旅管理的如何制定完善的差旅制度
制定完善的差旅管理制度内容如下:1.差旅政策的制定要在分析以往差旅费用的基础之上;2差旅政策制定要在节约成本和员工满意度之间找到平衡;3.差旅政策的制定应体现企业文化;4.在差旅政策的制定上要细致入微;5.对企业员工进行差旅政策的培训,确保差旅政策的顺利实施。6.建立一套体现企业文化、人性化的差旅政策;7.任命专人负责差旅管理,行使差旅管理职责;8.选择适合企业的差旅管理公司;9.制定信用卡计划;10.选择自助式差旅管理模式;11.对差旅费支出进行事后分析,做成每月报表。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签署考核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分管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报账,超过一星期报销差费,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3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责任。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