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过审怎么办?
可以申请复审或者或者延期复审。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高院(华瑞集团)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
3 职责
3.1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部考核和管理。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a)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b)收集与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落实相关的规定;
c)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d)建立全院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电工作业人员、电路板焊接内部操作证书。
4 工作程序
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4.2.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
4.2.2 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每年年初提出需求,纳入院年度培训计划。
4.2.3 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考核后,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2.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2.5 内部考核发证和外部考核发证。
4.2.6 内部考核发证,内部考核发证的人员仅限于武高院(华瑞集团)内电力专业本科以上,从事电气产品开发设计、生产、调试、试验的电工作业人员,电路板焊接工,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规程考试,用人单位进行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4.2.7 除上述内部考核发证人员外,其余均为外部考核发证人员。外部考核发证是指到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培训考核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操作证书。
4.2.8 同时承担多个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9 外聘员工已经具有特种作业证书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到人力资源部认可资格,并登记备案。
4.3复审
4.3.1 持有外部颁发的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其复审每2年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复审内容包括:
a)健康检查;
b)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c)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d)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4.3.2 经复审合格,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由原复审单位申
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4.3.3 持有内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2年复审1次,复审内容是安全生产新的知识、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
4.3.4 需复审的人员每年初,用人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安排进行。
4.4 用人管理
4.4.1 用人单位需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和台帐,填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注册表”,报人力资源部建立全院特种作业人员的台帐。
4.4.2用人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复审、申报等工作及日常的检查工作。
4.4.3 人力资源部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的要记录在案,
监督其整改。
4.4.4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1年以上(或6个月)又重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用人单
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4.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复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用人单位支付。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记录控制程序》
6 记录
6.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6.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注册表
特种作业培训资料能不能传与别人?
不可以,特种作业操作证不能转借。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