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取消参公,参公人员怎么办(参公事业单位会取消吗)

网友提问:

事业单位取消参公后,参公人员会怎样?

优质回答:

事业单位取消参公属性后,大部分人员会调入行政单位成为公务员,部分留在原单位取消参公属性。

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不论在职务晋升还是工资待遇方面,和公务员是完全一样的。职务晋升方面,参公人员也是按照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等职务序列晋升的,并且参公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可以随时向公务员单位流动的。工资待遇方面,参公人员工资构成与公务员工资构成也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也享受车补和绩效考核奖等,新公务员法施行以后,还享受职级并行政策。

但是,参公管理的单位本质上还是事业单位,编制也是事业编制,所以在机构改革的时候会涉及到人员分流和身份转换的问题。也就是一部分人员会调入其他行政单位而成为真正的公务员身份,还有一部分人员会留在原单位取消参公属性成为事业身份。

这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参公事业单位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参公事业单位取消行政职能以后就会成为事业单位,而原有的参公人员因为行政单位编制限制的影响,不可能全部人员都调入行政单位,肯定会有部分人员留在原单位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过,也有很多单位都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来已经登记为参公管理的仍然保留参公身份,可以向其他行政单位自由流动,而新进入的人员就完全属于事业身份。

总之,参公单位取消参公属性后肯定会有一批人失去参公身份。欢迎关注中省直遴选,有问题欢迎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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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取消参公之后,参公人员的安置问题,部门不同、地方不同,方案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有以下两种调整方式:

第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刀切”,在正式文件下发前的参公人员,一切照旧,新进人员按照改革后的单位性质,享受相应的待遇,在人事晋升上,按照改革后的管理规定执行。也就是老人仍是参公管理,新人则是纯粹的事业编制。

第二、参公事业编转行政编。

有不少参公事业单位,在此前的改革中,采用这种方法。但由于公务员是“凡进必考”、编制数量上也很紧张,所以也不是所有人都能转成行政编,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但这些岗位,是定向的,不对外开放招录的。

如果在考试中失败了,身份也就只能定格在事业编上了。

总结来说,参公人员身份比较尴尬,介于行政编和事业编之间,但本质上还是事业编。不过不管如何,目前来看,以前的参公人员,基本上还是按照公务员来管理的,在没有新的改革出来之间,是没有太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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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取消参公后,参公人员仍然保留参公身份。

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其实影响最大的是参公事业单位,很多参公单位将与行政单位合并、撤销或将行政职能剥离划归相应的行政单位,原参公单位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从本职上来说,参公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人员按公务员进行管理,公务员享受的待遇参公人是一样都没少,同样享受公务用车补贴、职务与职级并行等待遇。

那么参公单位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如何改革,人员身份如何确定呢?对于参公单位的改革主要有三种方式。

1、撤销参公单位,将参公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单位。对于全部承担行政职能的参公单位,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将其职能全部并入相应的行政单位,原参公单位撤销。一般情况下人员不可能划转到行政单位变为公务员身份,原参公单位的人员可以安置在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按参公身份进行管理,同样享受公务用车补助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待遇,最终逐步消化完毕。

2、剥离行政职能,将参公单位改为公益事业事业单位。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将参公单位的行政职能剥离,将行政职能划归查应的行政单位来执行,将原参公单位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在事业单位,实行才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即:原参公人员按参公进行管理,保留参公身份,同样享受公务用车补助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待遇,最终逐步消化完毕。新进人员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人员,按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

3、剥离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公益服务职能划归相应的事业单位。将参公单位的行政职能与公益服务职能进行剥离,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公益服务职能划归相应的公闪一类事业单位。人员划转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参公人员按参公身份进行管理,新进人员按事业人员管理。

总之,在本轮机构改革中,要想从参公单位转为公务员肯定很难,因为公务员的编制不会大量增加,因此只能保留原来的参公身份逐步消化完毕,也不可能改为事业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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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今后也将不再成立此类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就是因为主要或者完全承担行政职能。这样一来,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就没有了基础依据,参公事业单位必将大洗牌。

从辽宁省已经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只有依照新《公务员法》112条规定, 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唯有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五大领域执法队伍,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才有可能继续保留参公。其他的事业单位,能不能继续参公管理,都是一个未知数。目前,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清理整顿参公事业单位,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老龄办、证监会、银监会等五个事业单位继续参公管理,其他省、市、县一级还只是在清理整顿阶段,还没有完全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如果事业单位改革后,不再参公,原来取得参公身份的事业单位,大概有以下三种出路:

1、保留参公身份,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这是指军转、省考、群团等六类人员,以及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身份就会变成公务员,是事业单位参公人员最好的转变方式。只不过由于行政编制过少,这种机会和可能性都非常小,只有极少数幸运儿才可能实现这种转变。

2、保留参公身份,继续在参公事业单位任职:这是指部分保留参公性质的机构,主要是新成立的五领域执法机构,其人员可以保留参公身份不变,继续参公管理。

3、参公机构撤销,原来的参公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失去了参公岗位,也不失去了参公身份。在事业岗位工作,就成为了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辽宁省的试点改革,困难非常大,目前也有点停滞不前,各省其实都在等最终的政策,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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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老办法啊,这还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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