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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溺婴现象到底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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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接生婆为妇女接生,一看生下的是女婴,便会问主人家一句:存否?一旦主家说不留,这个刚刚出世的女婴,就会被头朝下,残忍地放进水盆里,片刻之后,便一命呜呼!
可怕的是,整个溺婴的过程,孩子的母亲、接生婆以及孩子的家人,没有一个人上前阻止……最可怕的是,这种事情在清朝非常普遍,人们早就习以为常,家家户户都或多或少有过溺婴的行为!
什么是溺婴现象?
溺婴,一般指的是人们将刚出生没多久的婴儿放入水桶、水盆等器皿中淹杀至死的行为。 而现代社会,泛指一切危害婴儿生命的行为。
溺婴,尤其是溺弃女婴是古代中国以及旧社会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之一,早在战国时代,韩非子就曾抨击和揭露过这种陋习“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
除了溺婴,当然也有弃婴的现象。毕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虎毒还不食子呢,更何况是人!
于是,那些不忍心溺死自己的孩子的父母,就会选择将婴儿丢弃在一个叫做“弃婴塔”的地方,或者把孩子包裹好放到木盆里,放入河中漂走!如果被某个好心人见到并愿意抱走收养,这个孩子很可能机会生存下来,以此来得到一些心里安慰!
这种溺婴,弃婴的陋习,现在看来,真的残忍至极,而且人神共愤。但是在古代,特别是在清朝却非常盛行,甚至到了猖狂的地步!到底是为什么呢?真的仅仅是因为缺少避孕方法或者重男轻女造成的吗?
清朝的溺婴现象到底有多严重?
①清朝“溺婴盛行”各地的县志均有记载
江西:“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溺女之习,由来已久。”
浙江:“江右风俗多溺女,浙江而金华尤盛,温州、处州、衢州等地亦,溺婴之风颇盛。”
江苏:“有贱女之习,产辄恶之,而贫民尤甚,于是相率而溺焉。”
安徽:“生女多不举,素有溺女之风”。
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多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产则溺之,亲生之女,无端溺毙”。
这些有迹可循的文字记载,足以体现了当时清朝溺婴现象之普遍,分布之广泛,而“成风”“成习”“恶习相沿”这样的文字描述,也足以看出溺婴现象的严重性!
②溺婴数量大,比例高,让人触目惊心
当一种陋习“蔚然成风”,成为“民风民俗”之时,就有一场巨大的海啸,所到之处,无一幸免!
在当时,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残忍地杀害自己的亲生骨肉,而且被溺死的婴儿,女孩居多!
江西靖安县志曾记载,“ 为户三万有零, 生女之数,不下数千, 其愿养者十之一二, 溺毙者已十之八九” ,也就是说,每年出生的女婴有千人之多,但却有八九百人都被溺杀了,数量之多、比例之高真的令人难以想象。
③溺婴盛行,影响重大,娶妻难从清朝就开始了
当今社会,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光棍的数量与日俱增,男女比例失调是最重要的原因!对于溺婴,尤其溺弃女婴的陋习盛行,完成了男女比例严重的不均衡,娶妻难从清朝就已经开始了!
据《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清末人口普查数据,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等地,男性人口要比女性多15%以上,在这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四川,男性比女性多25%以上。
男女人口比例失调,影响最明显就是结婚率。在当时,溺弃女婴盛行的地区,大量的成年男性找不到媳妇儿。就跟现在一样,很多男人有钱,有车,还有房,但就是找不到一个大姑娘!
当时的浙江温州地方县志就曾记载,“淹女不举,旧习不迁,致令十人之中,八无家室,生育鲜寡,民物渐稀。”
湖南永州也有类似的记载,“贫家不肯育女,寒士难于娶媳。正是由于溺女多,才使得女少难聘”。
婚配难的现象出现,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当时的清朝,拐卖妇女、童养媳、娼妓泛滥等问题都非常严重,当然了,这些问题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清朝人口的增长,就像我们现在人口已经出现了负增长的现象!
④溺婴陋习的盛行,让清朝的统治者不得不颁布严厉的法律和禁令
当一种社会陋习,不仅违背人伦纲常,同时也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时,作为统治者就不得不做出回应了,除了舆论上的正确引导之外,颁布各种法律和严厉的禁令,势在必行!
清朝的统治者,对于溺婴弃婴的现象关注很早,康熙元年,京城就建有育婴堂。到乾隆年间,就有“民间有溺女,部议照故杀子孙律治罪,例禁极严”的明文规定,这也是清朝统治者正式对溺婴弃婴的行为拟定的法律条文,而此前各地的禁令虽然多而且严厉,却都是师出无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后的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时期,政府也都有相关的明确的禁令和法律条文规定,比如:
湖南新化:“故杀子孙,律定徒罪二年,溺女即属故杀,自颁示后有犯,必照律严办,并责成该族邻稽查、绅耆举报,隐匿者干咎。”
浙江仙居:“今后民间产育,许左右地邻亲往验问,如再行淹毙者,指名呈首并收生婆一体重治不贷。”
福建:“将溺女之人照故杀子孙律治罪。如系奴婢动手者,即照谋杀家长期亲律治以死罪。如系稳婆致死者,即照谋杀人为从律拟绞。其邻右亲族人等知情不首报者,照知情谋害他人不即阻挡首告律治罪”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溺婴弃婴现象已经严重到一定程度,清朝统治者和各地方政府是不会颁布如此之多,又如此严厉的相关禁令和法规!
为什么清朝的溺婴如此严重
①人多地少,贫民百姓吃不饱,无力抚养,只能选择溺婴!
清军入关后,百姓生活安稳,既没有什么天灾,也没有战争,人口开始慢慢增长,到了康熙五十一年, 更是昭告天下“盛世滋丁, 永不加赋”, 人丁税的取消, 也加剧了清朝人口的快速增长,
但是,由于当时的科技水平有限,耕地面积增加远不能与人口增长相比,虽然也引进了玉米和土豆都可食用作物,到这些都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人口对粮食的需求!
正所谓,地土之所产如旧,而民间之食指愈多,造成了所入不足以供所出的局面。再加上社会分配不公,财富相对集中于少数权贵之家,加剧了广大劳动者的贫困程度。在当时的陕西就有这样一种说法:“地狭人众,赋厚繁,则膏沃鲜十亩之家,乡则盖藏无数钟之粟,资生之计甚难。衣不掩膝,肉不知味。”
因此,当时大多数贫民百姓吃饱肚子都是问题,同时又缺乏避孕意识和有效的避孕手段,溺弃婴儿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仅仅成为当时控制人口增加的一种消极手段,也是穷人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②婚嫁上论财之风盛行,经济负担太重!
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以来,女子出嫁的嫁妆越来越多,越来越贵重!到了清朝,更为严重,全国各地都盛行“厚嫁”之风,不管是富人还是穷人皆是如此,人们常用“良田千亩,十里红妆”来形容嫁妆丰厚,搬运嫁妆的队伍排列绵延数里。
于是,在当时的社会,很多富裕的家庭都为女儿的嫁妆所累,更不要说贫穷的人家了!于是,此很多家庭认为女孩,将来就是家里的包袱, 甚至称她们为“赔钱货”。
生儿子,就更不用说了,房屋的添置,结婚的彩礼,一定会花费大量的钱财,时至今日,依旧是一个让人头疼的事情!嫁女娶媳的奢侈风气使得贫富之家苦不堪言, 加之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 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家庭为给儿子攒钱娶媳妇,从而溺死女儿的现象, 另一方面,那些有钱的富贵人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因嫁女,赔上多一半的家产,也会选择将女婴溺死,说句不好听的,这笔买卖划不来!
③重男轻女,又急切盼望生男孩
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时至今日还在影响着很多人的生育观!在封建社会,这种思想就更为严重了!现在社会,个别父母为了想要一个儿子传宗接代,会通过各种科技手段确实孩子性别,一旦得知怀的是一个女孩,一般都会选择打胎。
而在当时的清朝,老百姓只能选择把孩子生下来,在做选择,一看是女孩,很多人就会选择将其溺死。
正是这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贵男贱女”的封建观念,造成了多溺女而少溺男,先溺女而后溺男的现象。不管是现代,还是几百年前的大清朝,甚至是几千年前的古代,只有男子才能承担传宗接代的任务,这一传统观点从未改变。
所以,在当时的清朝,每个家庭再穷也要养活男性后代。特别是对一些贫困的家庭,在在养男养女二选一时,往往都会留男弃女。
在清朝,甚至曾有过这样的文字记载“家贫而儿女众多者, 生女径行溺毙;或有家非甚贫, 而以所生皆女, 不获一男, 望男益切, 厌女益甚, 则亦有溺毙其女者……此风何可长也”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充足的物质,以便更好地养育以后的男孩;另一方面则是为尽快跳过哺乳期,尽快再次怀孕,增加生男孩的机会!
④封建迷信思想,妖言惑众
在封建社会,当人们生活中因为某一件事情不顺心,总是无法如愿时,往往迷信风水,信奉神灵,甚至被一些巫师道士妖言惑众,听之信之!
比如, 古书曾有记载,江西瑞金县富家巨族多信风水, 认为“初胎生女”, 如不溺死, 则“必连育之女, 而得子必迟”, 所以,当地很多人结婚后就盼望着生男婴,一旦生了女性,一定会溺弃”
可见, 封建迷信思想对溺婴现象的盛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⑤其他方面的原因
古代女子比较看重名节和贞操,但是一些女子未婚与他人私通,有了私生子!为了防止被别人发现,败坏自己的名声,羞耻心理以及出于维护名誉的考虑,也会选择将婴儿溺死。
还有一些,在一夫多妻制的封建社会, 非正房所生婴儿的命运,由不得自己母亲左右, 尤其是关系到政治斗争或者家庭财产争夺时,很多婴儿刚出生就被溺死了!
当然,也免不了会有一些先天不足、体弱多病的婴儿, 因为医疗条件的欠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考虑,有些父母也会选择将孩子溺死,以免将来成为家庭的拖累。
由此可见,清朝溺婴现象的盛行,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的!
写在最后
综上所述,由于清朝时期特殊的历史原因、百姓穷困潦倒、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以及婚嫁论财之风盛行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了清朝溺婴,尤其是溺弃女婴的现象非常严重,也造成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辛亥革命一声枪响,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如今,已经过去百年有余!虽然旧社会的制度早已经成为历史,但是溺婴弃婴这样的社会陋习,并没有随着旧制度的埋葬,而彻底根除!
如今,我们在各种媒体以及新闻报刊上,还会经常看到一些关于溺婴弃婴的新闻!所以,溺婴弃婴绝不是单纯的侵害婴儿生命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多面的社会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的重视和介入,也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以身作则,互相监督!
毕竟,人口的正常繁殖和增长与国家兴亡,有着密切的关系!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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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溺婴,即将新生婴儿放到水中溺死,这当然是非人性的了,但在一些朝代却是十分普遍的。
我们就先从苏轼在黄州的一些经历说起吧,看看溺婴究竟是怎么回事,然后再说清朝的溺婴现象有多严重。
1079年,苏轼因为乌台诗案而被贬黜到黄州担任团练副使,这是一个低微官职,没什么实权,而且十分清闲。
那时候苏轼心情郁闷,为了缓解情绪,他时常在家豪饮,或外出狩猎,有时候也喜欢到乡下走走,看看风景写写诗歌,顺便考察一下当地民情。
有一次,苏轼来到黄州乡下,发现了一件让他十分震惊的事情,他听当地人说,有个人家刚生了个婴儿,这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婴儿的父母却在盆中装满人,然后将婴儿按在水里溺死了。
苏轼对此感到困惑,便追问这是为何,那人告诉他说,因为生下来没法养活,也只能溺死了。
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
无独有偶,后来朱熹的父亲朱松在福建当官的时候,也听说过一件事,说福建当地百姓家中最多养两个儿子,再多生一个孩子,无论是男是女,全部都用盆子装水溺死。
对于这件事,朱松在个人作品中说,福建溺婴现象最为严重,当地人不喜欢多子,所以多生的孩子就都溺死,朝廷虽然有相关法律限制,但根本管不了。
从朱松的话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福建人不一定是因为穷才溺婴的,只是因为不喜欢太多儿子,这与苏轼经历的黄州一带百姓因为太穷而溺婴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
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
而北宋学者陈渊对溺婴现象的调查则更加全面,他指出溺婴现象很普遍,但在南方是最多的,一般儿子不超过三个,女儿不超过两个,再生下孩子就溺死,一般做法是用器物储水,将婴儿放进去溺死,这叫做洗儿。
之所以要用器物储水溺婴,而不是送到外面的池塘里,很既是为了方便考虑,也是具有一定私密性的,毕竟这是明目张胆地杀人,虽然朝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做得太过火也是不行的。
那么,北宋的溺婴现象为何这么严重的,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最直接的原因,家里太贫穷了,实在是养不起那么多孩子,如果强行将孩子留下来,那只会是个悲剧,所以与其让孩子遭罪,不如趁刚生下就溺死。
第二,风俗使然,就像福建百姓一样,不管贫穷富裕与否,就是不喜欢太多孩子,多生的孩子就都溺死,也不知道他们是怎么想的。
第三,北宋的赋税太重了,尤其是人头税,孩子多了可能会破产。
这可不是危险耸听,因为北宋不但继承了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为了敛财,还增加了很多税目,其中最要命的一种税叫丁税,俗称人头税。
北宋的人头税条目繁多,而且沉重不堪,百姓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家中人口越多,缴税也就越多,日子当然也就越不好过了。
在这种情况下,溺婴风气就流行起来了,其目的是将人口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家庭破产,不然都得饿死。
民生子必纳添丁钱,岁额百万,民贫无以输官,故生子皆溺死
一般而言,只有极度贫困才会出现溺婴现象,但在宋朝是普遍性的,而这一切都是因为统治阶层对底层人民的压榨造成的。
关于这件事,宋仁宗也曾想办法杜绝,但问题是减税太难了,因此只得作罢。
并且,这还只是和平时期,在北宋末期的战乱时期,各种税赋就更沉重了,一对普通夫妻勉强养活自己,孩子多了就只能饿死,因此溺婴现象就越发严重了。
到了清代,情况就出现了一些变化了,溺婴现象虽然也很严重,但多数都是女婴,而且手法十分成熟。
清朝人溺死女婴,几乎到了无一户不溺的地步,由于被溺死的婴儿实在太多,清廷不得不出面干涉,但最终也只是惩罚了少数人罢了,溺婴现象依然猖獗,而且“技术”上有了较大突破。
打个比方来说,如果一个人家有女婴出生,接生的稳婆就会问主家“留否”,主家如果说不留,那稳婆就会立马将女婴给溺死。
如果不是因为溺婴现象太严重了,也不会出现从接生到溺婴的一条龙服务,根本就不需要主家人动手。
并且,清朝人在溺婴的具体操作上,相比之前的朝代也是有“技术升级”的,稳婆会将一个专用的盆子装满水,然后将女婴的头朝下放进去,身体则被死死抓住,还没等女婴哭出声音,就已经溺死了。
女婴的家人们则都站在旁边,包括她的父母,他们都是面无表情的,仿佛被溺死只是阿猫阿狗而已,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他们已经对此感到麻木了。
这样的事情,倘若只发生在少部分人家,只能说他们太残忍,但事实上这是清朝广泛存在的,尤其是在贫困家庭,因此只能说这是人性的沦丧了。
顺治帝时期,有大臣上奏江南地区“甚多溺女之风”,雍正帝时期也有大臣更是痛批“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恬然不以为怪”,等等。
并且,在南方诸省的地方志、县志中,对于溺婴现象的记载也是很多的,如”建宁俗多溺女“、”祁阳溺婴甚多“这种字眼经常可以看到,但似乎也只是将其当做一种风俗记载一下而已。
由此可见,溺婴现象在清朝地域跨度之广、时间延续之长,都是十分罕见的。
对于这样的恶俗,清朝也不是不管,力度最大的应该是雍正帝了,他作为一个卓越的改革家,深知溺婴对国家发展不利,便在山西一些州府进行试点,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百姓溺婴,还出台了很多惩罚措施。
并且,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雍正帝还下令山西官员联合士绅对百姓进行劝导,正所谓软硬兼施、双管齐下嘛。
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山西的溺婴现象只是稍微减少了一点而已,大部分人依然如故,只不过他们把事情做得更隐蔽罢了,官府根本就查不到。
最终,山西试点以失败而告终,乾隆帝继位后也采取过一些措施,他在看了学者郑光策关于福建福清一带“无一户不溺”的著作后,也曾下定决心杜绝溺婴现象,但最后的效果也只能说一般。
到了同治、光绪时期,由于朝廷内忧外患,根本无暇他顾,溺婴现象就更严重了,光绪年间的《大清会典事例》中就曾记载:
广东、福建、江西、浙江等省仍有溺婴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
一个“仍”字透露出清廷或许曾对溺婴现象严厉打击,也是取得过一些效果,但在光绪年间还是死灰复燃了,不但南方如此,全国各省份都一样。
无独有偶,光绪时期一个外国传教士约翰曾走访中国的风土人情,在他的日记中记录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天,约翰去一个信徒家里拜访,这个信徒的妻子刚好生下一个女婴,但让他感到惊讶的是,信徒竟然亲手将女婴交给接生的稳婆,稳婆则将女婴给溺死了!
这件事让约翰感到十分震惊,因为这在西方等同于杀人,但他的信徒却毫无顾忌地将女婴溺死,他对此感到十分不解。
而约翰的一个同事则在京城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后来还做了一个调查,得出的结论触目惊心:京城每年会有超过一万名女婴被溺死,由此推断从清朝建国到光绪帝时期,被溺死的女婴,可能超过了二战期间将士阵亡的总人数!
我们暂且不论这个数据是否准确,但这足以反应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清朝的溺婴现象确实泛滥成灾。
那么,一个问题就值得讨论一下了,清朝的溺婴现象这么严重,究竟是为什么?
前文我提到过,宋朝的溺婴现象之所以如此严重,主要是因为税赋严重造成的,清朝则大不一样。
清朝初期,溺婴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国家百废待兴,百姓生活疾苦造成的,加之重男轻女的思想越发深入人心,也加剧了溺婴事件的发生。
但是,这还不足以导致“无一户不溺”,之所以会如此,还要从康熙帝的一项政策说起。
康熙帝在执政晚期曾下达一个诏令,大意是永久取消人头税,这种在历史上延续了千余年的税目就此退出历史舞台。
嗣后滋生户口,毋庸更出丁钱。
不仅如此,康熙帝还轻徭薄赋,并下令永不加赋,这一政策可以说是很好的,百姓的生活在一段时期内确实得到了改善。
不过,在这一政策也有副作用,清朝人口在很短暂的时间里就发生了爆发式增长,从康熙时期的一亿多人,增长到乾隆时期的两亿多人,而到了道光年间,这个数字已经是四亿多了。
很多人可能要问,人口多不是好事吗,这意味着劳动力多了,日子就越好过了,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清朝不比现在,那时候生产技术是很低下的,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程度并不高,因此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能养活的人口是有上限的。
很显然,清朝的人口增长速度实在太快了,以至于大大超出了人口上限,这就导致能够生产出来的粮食,不足以养活所有人。
土地所产如旧,而民间之食愈多,所入不足以供所出。
也就是说,清朝百姓的赋税虽然低了,但是人口却大大增加了,所以一个家庭能养活的人口依然是有限的。
试想,一对父母在生下刚好可以养活的孩子数量之后,多生下来的能活下来吗?显然是不能的,因此只能舍弃掉,溺婴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有人说,既然养不活那么多,不生不就行了吗,何必生下来又溺死呢?
但问题是,古代避孕措施十分落后,但人又是有生理需求的,怀孕之后打掉的话,对身体的损伤又太大,因此只能硬着头皮生下来,如果是儿子,可能会咬牙留下来;但如果是女儿,就果断溺死。
也就是说,清朝的溺婴现象主要是因为人口饱和造成的,一般家庭基本都是如此,只有富裕家庭可能稍微好点,但富人毕竟只是少数。
说来说去,不论哪个朝代,百姓还是因为穷才不得不溺婴的,清朝之前是人头税让百姓变穷的,清朝则是因为人太多而变穷的。
实际上,古人的生活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很苦的,养不起太多孩子(现在何尝不是这样呢,只不过不是因为没饭吃罢了),但传宗接代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对待男婴和女婴这个问题上,态度是大不一样的。
男婴长大后可以传宗接代,运气好的还有可能让家族发扬光大,但女孩长大后就要送到别人家里了,期间十几年的养育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这是导致女婴被溺死得比较多的主要原因。
当然了,除了将女婴溺死之外,清朝人还有一种对待女婴的办法,那就是卖掉。
清朝可能是我国历史上女仆和风月场所最多的朝代,而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因为人口买卖的存在。
在清朝,有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将女婴溺死,等孩子长到十岁上下,就会把她卖给富裕人家做丫鬟,或者是直接卖到戏院、风月场所,这样不但能回本,还极有可能会赚一笔。
这对女婴当然是很残酷的,因为她们长大后一旦成为奴婢、戏子或者妓女,就都是下九流的卑贱之人,是地位低于普通百姓的社会最底层人群,一辈子都难以出头。
当然了,清朝还有人将女婴卖给别人当童养媳,这种情况在清朝也很多,女婴的结局也不一定都好,碰到好人家,就可以安稳过日子;但如果碰到恶毒的公婆,那就只能当牛做马了。
所以说,即便女婴逃过了被溺死的命运,也不一定能活得很好,这样反而不如早早就被溺死,免得遭一辈子罪。
其他网友回答
清代溺婴多为女婴,把刚出生的女孩溺死在尿桶、水盆里的比比皆是,甚至达到了“无一户不溺”的程度。
溺婴,顾名思义,是指将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按在水中溺毙,从而达到强行剥夺婴儿的生命的结果。
这种行为,在我们现代几乎无法想象,但在古代很长时间里,却是一个习以为常的事情。
尤其在清朝,这种事情更是达到了一个顶峰,某些地区,甚至达到了“无一户不溺”的地步,而被强行溺死的,差不多都是女婴。
由于被溺死的女婴实在太多,让清政府都不得不出面干涉,但官府说了也是白搭,依然有大量刚出生的女婴被毫无人道地溺毙。
到了后来,溺婴都溺出来了新花样,各种快速让婴儿死亡的手法层出不穷,试想,若不是溺婴现象多到泛滥,又怎会“技术升级”呢?由此可见,清朝的溺婴现象有多严重。
清代溺死女婴,已经成了一种人人轻车熟路的惯例。
熟络到什么程度呢?一般来说,只要有妇女生育,接生婆接生之后,一看是女婴,就会问主家一句”存否“,一旦主家说不留,那么这个女婴在下一秒就会被头朝下放进水盆里。
然后,静待片刻,看婴儿身体不动,溺婴便就此结束。
整个过程,女婴的生母、接生婆,甚至女婴的家人,但凡在场的人,没有一个人会进行阻止,仿佛被放入水盆中的,只是一个物件。
换句话说,一条鲜活的小生命在眼前流逝,根本不会引起太大反应,哪怕是女婴的生母,也大多”坦然观之“。
如果这种现象,只存在于一两户人家,那可以说这几户人家的人冷酷没人性,但事实是,在清朝大部分人家中,都存在这种事情。
据相关文献记载,清朝时溺婴现象多存在于南方,像福建等地尤为盛行,差不多每一家都多多少少曾溺死过一个或者多个女婴。
另外,除了福建之外,像广东、浙江、山西等省份,溺死女婴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并且,这种溺死女婴的事情,并不是仅仅存在于某个短暂的时期,而是整个大清朝基本上都时有发生。
早在顺治皇帝在位时,就有官员上奏,指出福建、江南等地”甚多溺女之风“,而在雍正时,时任湖南藩司的官员朱纲,某次就向雍正皇帝提出,”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甚至,当地百姓对此”恬然不以为怪“。
另外,包括各地的县志、地方志中,也多有此类事件的描述,如”建宁俗多溺女“、”祁阳溺婴甚多“这类字眼,几乎是数不胜数。
由此可见,溺婴,尤其是溺女婴,在清朝已经是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
而这些溺婴的人家,不仅仅是我们所认为的普通人家,甚至包括一些中产之家,同样也会有该类事件的发生。
比如,在江西南安府,家中光景稍微不错的,只要妻妾生了女儿,则是”仅留一二,余者皆溺“。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家里所生下的女婴,十个中只留一两个,剩下的全部都要被溺死,需要注意的是,这还是中产之家。
至于那些境况更次的普通人家,以及贫苦人家,这个比例更高。
江西靖安县,在清朝中期时,人口大约有三万多户,根据资料记载,一年中生下女孩的数量大约在五千上下,但存活的仅有几百,其余的,大多惨遭溺毙或丢弃。
而对于溺婴这种事情,清政府不是不知道,从雍正开始,就有不少相关的政策来对这一恶俗进行阻止,比如在雍正年间,山西的知府就出台禁令,禁止民间溺婴。
并且,为了让政策实施得更彻底,知府还联合当地士绅,共同进行劝阻,以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
但结果是,溺女婴的事情,该有还是有,明着不能来那就暗着来。
因此,即使是到了乾隆年间,这种现象仍旧存在,当时有个著名的学者郑光策就在自己所著的书中提到,福建福清县一带,几乎是“无一户不溺”。
可不要以为仅仅是福建这些偏远地区才会有这种事,包括当时号称”首善之区“的直隶,也就是如今的河北,照样也”溺婴者多有“。
而再往后的同治、光绪年间,随着朝廷对于地方管控的放松,溺婴更是泛滥成灾。
从福建到整个南方省份,乃至到全国,溺毙女婴的恶俗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溺死的女婴数量,已经多到令人无法想象的地步。
清朝时,有不少外国传教士活跃在当时的中国,他们在传教的同时,也用文字把自己的所见所闻记录成书,比如在乾隆年间,就有个名叫约翰.巴罗的传教士,写了一本《中国行纪》的书籍。
在该书中,约翰.巴罗除了记录了自己的见闻之外,还专门对清朝溺婴这种现象有所描述,在他的笔下,就记录了这么一则小故事。
某次,他前去拜访一个信徒,正赶上这名信徒的妻子生产,而在产下一名女婴之后,这个遭殃的婴儿被交给孩子父亲的手中,随即就被扔进旁边一个水罐里。
虽说当时约翰.巴罗进行了救助,但可惜的是,最终还是没能搭救成功。
而根据他以及另外一些传教士所做的见闻记录,当时京师内,每天被溺毙的婴儿数量,大约在24名左右,照这个数据算下来,一年就是近一万人。
这还只是京师内的,不包括其他省份和地区,曾经有人特意把这些相关记录中,所溺毙的女婴数量进行了一个统计,统计的结果,是清朝两百多年间,被溺死的女婴人数,远远大于在二战期间阵亡士兵的人数。
当然,这个数据并不客观和准确,但也从某一方面反应出来,当时清朝溺毙女婴的现象有多严重。
同样是在古代其他时期都存在的溺婴,为何会在清朝达到一个顶峰,并且,尤其以溺毙女婴尤为居多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就要从康熙年间的一个政策说起。
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下达了一份诏书,在该份诏书中,康熙皇帝明确规定,凡“嗣后滋生户口,毋庸更出丁钱”,人口赋税按照这一年为准。
这就是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这一道旨意,对未来的大清朝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在此之前,百姓们向朝廷缴纳的赋税中,有一项叫做“人丁税”,简而言之,就是一家里有多少人,就按人头交税,人多了多交,而人少了就少交。
而康熙皇帝这一道诏令,则彻底结束了按人头交税的历史,一个家庭中新出生的人口,以后不用再缴纳“人丁税”。
因此,在这道诏令的影响下,清朝的人口开始出现爆炸式的增长,从康熙年间的近一个亿,到乾隆时期增长为两个多亿,而到了道光年间,已经达到四个多亿的规模。
表面上看,人口多了是好事,但在当时,却并非如此,反而是一件坏事。
为什么呢?因为当时比不上现代,各种生产技术和生产效率都十分低下,因此,就出现了人口虽多,但不少人吃不饱穿不暖的情况。
试想,一对夫妻自己吃饭都成问题,他们怎么有能力养活孩子呢?因此,为了保证大人不被饿死,那么就必须想办法减少人口。
但问题是,当时可没有什么有效的避孕手段,怀上了就只能生下来,而生下来不想养活或者是没能力养活,那就只能是将婴儿溺毙了事。
这种减少人口的方式,没有人道可言,但却是当时最行之有效的手段。
而至于说为什么溺毙的多是女婴,原因也很简单,一来是因为穷,二来呢,就是因为重男轻女这个传统观念。
先说穷,这个穷很好理解,一个家庭的总体收入,不足以养活更多的人口,因此就得减少一张或者几张吃饭的罪,所以女婴就惨遭毒手。
并且,同样是因为穷,生下女婴的妇女,可能自己都吃不饱饭,又怎么会有能力再养活一个婴儿呢?
况且,假如养育这个女婴的话,还要进行哺乳,而哺乳又造成了这个妇女无法劳作,同时哺乳还要消耗更多的粮食等资源,这么一算下来,怎么着都是赔本的买卖。
但婴儿要是换做男孩就不一样了,男孩首先意味着能延续香火和传宗接代,并且,男孩长大后,还能给家里增加一个劳动力,这两点优势显然女孩不具备,因此,就注定了女婴的命运。
也许有人会说,那不要把女婴溺死,把她卖掉不也是一种解决方式吗?卖掉可以是可以,但可不是刚出生就能卖掉的。
古代买卖女童,一般要么是买回去当丫鬟,要么是进入青楼,但不管是去哪里,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女孩子基本上都在十岁或者十几岁以上。
只有这个年纪的女孩子,买回去才能马上产生效益,做丫鬟也好,做青楼女子也罢,总之就是买回来就能用。
哪怕是再小点的,也至少在十岁上下,没有哪个人愿意买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回来,再费心劳力,一把屎一把尿的把她养大。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买回去的女孩太小,那就要投入好几年的成本来养活她们,先不说这投入的成本有多少,万一中间有病死了,那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因此,刚出生的女婴基本不会有人买,而反过来,那些生下女婴的人家,即使是有打算把孩子卖出去,但也至少要把她养活到十岁左右,这期间的精力和物力,都是一种成本,而这些成本,女婴的父母不会愿意付出,更没有能力付出。
卖又卖不出去,养活也养活不起,那最终的结果,就只能是把她们溺毙了事。
就像前文中,那位叫做约翰.巴罗的传教士,在询问被溺毙女婴的父亲为何这么做时,那位父亲淡然回答了一句让约翰.巴罗无力反驳的话。
这种观念,不仅仅是这个女婴的父母有,而是几乎所有有溺婴行为的家庭都有,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以“救赎”为名义的扼杀生命,就在清朝的角角落落不断发生着。
当然,有一部分父母在生下女婴后,不忍心亲手将自己的骨肉溺毙,也会采用别的方式。
比如,将婴儿放在木盆中,或者是在婴儿身上绑上几个葫芦,然后放入水中,任其漂走,寄希望于婴儿能遇到好心人救助,当年唐僧就在小时候体验了一把。
但唐僧毕竟就只有一个,大部分的婴儿,最终都是沉入河底,成为鱼虾的果腹之物。
还有一种,就是把这些婴儿送到愿意收留她们的人家里,由对方进行养育,而代价则是,这个女孩从这一刻起,就成了对方家里的童养媳,一辈子都失去了自由。
总之,溺婴这种现象,在清朝已经严重到泛滥成灾的地步,只要有女婴出生,大多数都会被溺毙,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归根究底还是一个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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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溺婴问题,非常严重,说白了基本上是溺女婴,在各帝的实录里都能找到太多太多的奏章了,涉及12个省,可以说是全国性的,清廷规范了律法,补救措施,但于事无补。
《清世宗实录》记载,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魏裔介在奏折中说,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
(其实早在《八德篇之女德篇》就有“劝勿溺女,救妹添弟,梦祖告语”的记载。)
《清穆宗圣训》记载,御史林式恭上奏,近来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
《光绪朝东华录》记载,御史王昕上奏,他巡视山西地界,发现该省溺女相沿成习,曾指示地方作出禁止,但灾年过后,此风再盛。
(《禁溺女告示》。)
《清高宗实录》记载,御史刘天成刘上奏乾隆,将溺女再敕定规条,再入律例,被乾隆驳回,理由是,溺女本已被律所禁,如地方官民遵守,其风自息,如果互相隐瞒助长,再严律法也无效。
《蒸里志略》记载,苏南的松江府,也就是今天的上海,贫家生女多则厌之率行溺毙。
《萧山县志》记载,乾隆时期的绍兴府境内,贫者较装奁,故有生妇而不举者。
(图为福州永泰县的“奉宪永禁溺女碑”。)
《江夏县志》记载,湖北武昌府敞俗溺女,邑近境亦如之;《荆州府志》记载,俗讳养女,穷民不能举,间或溺之。
晚清四川地区的《李氏宗谱》描述,生育举女,每有置之死地,婴孩何罪,遭此毒手,四川也有溺女之风。
《花县志》记载,广州地区到了民国十三年,溺女之风,前后数十年依然频闻,可知清朝溺女之风多盛。
(图为梅州发现清代《戒溺女文》木刻版。)
为了能禁止溺女婴,早在顺治时期就发布了禁止令,《清圣祖实录》记载,康熙时期由政府衙门倡导,乡绅捐置育婴堂,收养遗婴、弃婴,孝庄太后带头资助育婴堂。
另外,各地告贴《戒溺女文》,劝谕世人莫溺女婴,告知溺婴的危害,官府也默认了民间收童养媳的现象,到了清晚期,育婴堂基本作废,童养媳之风越来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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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陋习确实存在,生的女孩子直接扔马桶里溺死。总以为女孩子是替人家养的白花钱!就是一个榆林脑袋,没有女性那来的人?这种思想尤其在欠发达地区还是严重!怎么得了,男女比例失调。就看谁有钱,有钱的取老婆没钱的打光棍!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分享的关于清朝的溺婴现象到底多严重.jpg”/>